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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了婚的女人要想分割公公的遗产行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563次

「案例简介」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用与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李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世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二是已经离婚的原配偶为什么可以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一、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转继承又称之为再继承、转归继承、连续继承或者第二次继承,转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属于替补继承的性质;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转继承看起来是参加了两个继承关系,但就被转继承人参与继承的继承关系来说,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必须在被转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遗产继承关系中才享有实际的继承权,转继承人正是基于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才得以直接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连续继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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