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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债务要不要偿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32次

现实中,面对债权人的追讨,一些自以为“聪明”的债务人,会想到假装离婚来躲避债务。本案中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放弃房产,最后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协议离婚的债务分割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仅对协议离婚的双方发生效力。

协议假离婚放弃房产

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不肯履行。2010年7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调查后发现,李某名下居然没有财产。

原来,李某为逃避法院的执行,根据一个朋友给他出的馊主意,在法院判他承担担保责任后不久,就与妻子赵某假装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由赵某抚养儿子,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约定位于某高档小区的一套房产也归赵某;至于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人承担。

一开始,领了离婚证的李某与赵某还是住在一起的。后来,李某因疲于应对法院的调查和传唤,也无心打理自己的针织印染厂了,从象山跑来宁波躲着,跟赵某分居。李某最近回了一趟象山,结果得知通过假装离婚协议归赵某的房产并没有保住,法院已在拍卖这处房产。同时,他还察觉到,与赵某离婚也有弄假成真的迹象。

“她对任何人都说我们已经离婚,其实我自己也有感觉,在外面的时候打给她电话,要么不接,接了也几句话不到就挂断了。”他跟法官这样说。

法官说这协议只对两人有效

法官说,待拍卖的这处房产经评估,价值200多万元。对于李某来说,这笔钱用于付清购房贷款后,他有一半的份额,要再向银行支付30万余元的债务,还是绰绰有余。“无债倒是能一身轻了,可我的生活将如何继续?”想到法律上已成为前妻的赵某的态度,李某茫然,“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

法官指出,李某所负的担保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属于李某个人债务。房产是李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两人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赵某所有,但这一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在李某身负债务却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依法拍卖房产。由于这处房产还有按揭款没有还完,等拍卖后,拍卖款先保证向银行还清按揭,余款归李某与赵某各一半。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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