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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日元瞒着妻子送情人,擅自赠与无效 财产要返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546次

尹某早年与比他大一岁的罗某结下秦晋之好。婚后,尹某去日本留学。留学期间,耐不住寂寞的他结识了小他5岁的姑娘小冯。异国他乡,两人在日常生活中相互扶持,由此暗生情愫。学成归来,尹某开办了一家公司,小冯则成了这家公司的员工,异国的暧昧恋情不但没有结束,反而持续升温。而这一切,妻子罗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2002年,已经与尹某“如胶似漆”的小冯提出要在上海置办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沉浸在婚外恋刺激中的尹某一口答应。瞒着自己的妻子先后三次将600万日元汇入小冯的银行账户。翌年5月又再次划出70万元人民币帮助小冯支付了购房余款。尹某自以为已经为这段婚外情买了单,他与小冯的风流佳话可以涛声依旧,却怎么也没想到家里后院会起火。一天,精明的罗某在核对家庭账目时突然发现了几笔大额资金去向可疑,在一场剧烈的争吵后,丈夫尹某将与小冯的地下恋情和出资购房的事情和盘托出,激怒中的妻子当即要丈夫出面向“小三”讨回所有的购房款。

痛定思痛,夫妻俩一番协商后,由罗某作为原告打起了官司。诉状中将小冯和尹某列为共同被告,称丈夫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小三”购房,侵犯了作为合法妻子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冯归还全部购房款款。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且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据此,判决被告小冯应返还原告人民币70万元、日元600万元。

法官点评

钱债虽了情债难平

在汉语词典中,赠即送也,也就是把东西无代价地送给别人。赠送无疑是一种精神上的高度契合,但在法律上却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一般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不过,合同法同时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无疑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与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当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钱债虽了,情债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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