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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45次

导读: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成功离婚,离婚后又发现了新的共同财产,于是请求法院分割房产。因在调解书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主张分割房产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常某(女)(均为化名)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8月通过北京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自愿离婚;

2、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常某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2008年10月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8月通过北京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上海市某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常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意见

我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对被告所涉及案情进行分析,在法庭中提出以下主张: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2、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原告需对自己的不知情提出有力证据,才能证明我方代理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8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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