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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辞职补偿金是否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83次

导读:辞职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年来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额外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为确保其能在相当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特别经济扶助。离婚时辞职补偿金能否分割?

(1)辞职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年来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额外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为确保其能在相当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特别经济扶助。

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生存面临危机,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辞职补偿金无疑是对缓解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生存风险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此,辞职补偿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资金所得,它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而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不具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认为辞职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2)对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7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没有对此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和《婚姻法(二)》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报酬以往的工作,补偿离开单位的损失,救济和保障以后工作与生活。其性质特征基本等同于司法解释二中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而产生的。它是服从于单位对其工作以及今后的生活来支付的。因此它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而为个人所享有。

对于该款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曾作出倾向性意见: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不过,“买断工龄款”已经是一个历史概念。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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