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其丈夫生前赠与效力是否合法
赠与合同(contractof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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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百万家财的儿子为了支持父亲谢某著作自费出版,将20万元的存款单交给了父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谢某正在筹划出版期间,儿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虽经极力抢救仍旧回天乏力。痛苦不堪的谢某为了纪念儿子,遂决定将儿子援助的款项出一本纪念文集,当他取款的时候,发现该项存款已被儿媳商某到银行以存款单遗失为由取走。伤心不已的谢某与商某协商,并表明自己的出版意图,但是商某认为这笔存款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赠与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赠与无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某归还存款。
律师回答:
谢某已经取得了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因为他是合法占有该存款单。在谢某表明其出版著作的意图后,商某还要以赠与无效为由占据这笔存款,不能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