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对患病姐姐是否有扶助义务
在确定患重病姐姐的监护人问题上,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其中,“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确定妹妹也属于监护人,有扶助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