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什么责任
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法律咨询:
您好,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不同的是,监护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每一个未成年人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优劣,都攸关父母心血与期望,攸关全家乃至亲朋的幸福与安宁。在这种内在动力的驱动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品行的培养也就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经常性。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外在推动力,对监护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使监护人更有效地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监护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应当履行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思想教育。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预防犯罪的教育。思想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基础作用。
2.权益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如履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受教育权益(如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权益的保护。权益保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为预防。包括对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行为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任务。
4.行为矫正。包括对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社会帮教。行为矫正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任务。
相关法律知识:
价值观是影响甚至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在不否认主流是好的条件下,我们要指出有为数不少的人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a.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增,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下降。这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市场经济影响下,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众多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些大学生为了经济利益,连最基本的道德也放弃了,例如:目前社会比较敏感而又众多的女大学生卖淫、大学生扮大款现象。
b.个人化个性化倾向: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