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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未支付抚养费,我该如何追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33次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法律咨询:

离婚后,前妻一年多以来一直没能给孩子抚养费,也从没来探望过。现得知前妻已再嫁,并生有小孩,生活得很好。我想向法院起诉,可法院要求我提供前妻的电话或地址,我无法提供,法院拒绝受理。其实前妻的娘家就在本地,法院能否传叫前妻的家人索要相关信息?我该怎样向前妻讨要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是他们要我提供前妻的电话或地址,我无法提供呀。就是一定要请律师才行,法院不行吗?再说前妻再嫁,户口也不一定会迁过去呀,还在当地的可能性比较大,查了也没多大作用。我们一年前的离婚就是在该法院判决生效的,离婚书上的抚养费问题也是写得清清楚楚的。这应该属于前一个官司的延续还是要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悠网律师解答:

按照你前妻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可。你可以请律师到你前妻的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调查的。你起诉被告需要被告的详细地址的,法院没有受理前,法院不会帮助你调取证据的。属于另外一个案件,需要重新再起诉的。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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