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认定
最近总是接到咨询离婚时如何要求赔偿的电话,起初很随意的认为部分人不是很懂法所以如此询问,简单帮其解答便是。但之后连续几个男人也来咨询自己要离婚,对方该给他什么赔偿时,我才发现这不是简单的不懂法的问题,而是婚姻关系破裂之时,一方当事人的不甘心和寻求心理慰藉的表现。此行为其意多数并非在金钱财物,而是在寻找一种心理平衡。闲话不说,先来看看到底法律上对这个问题是如何界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处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主体特定: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2)侵权行为是特定: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特定: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特定: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所以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5)主观形态特定: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的过错形式,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从离婚侵权行为的几种法定形式看,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
(6)赔偿时间特定: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由于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即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行为。因此其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我们重点要谈论的就是这个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明确损害结果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明确损害的范围或者损害的计算标准。婚姻法第46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
(5)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此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也应一并计算。因为这些费用是本不应发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不一定全部支持。
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的界限。
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婚内侵权可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婚内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随时提起。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
第二,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界限。
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应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后进行分割。
第三,损害赔偿的举证困难。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在此特别要告诫的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私家侦探,专业取证一类的谎言。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私家侦探机构是国家批准或者认可的,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是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自然没有证明力。委托他们取证也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最后承担不利后果的还是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至于男人们提出的赔偿问题,多数是因婚姻关系短暂而自己结婚花费很大所以心理不平衡。当然也有人提出的实际上是彩礼返还诉求,这问题比较简单,不再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