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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承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51次

当今社会,征婚广告铺天盖地。有对男女通过征婚广告结识,双方签订协议并约定其中一方提出分手或离婚,給对方作出经济赔偿,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那么,分手承诺是否存在律效力,怎么样才能取得赔偿?若悠网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分手承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恋爱不成要赔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若哪方提分手就得向对方作出赔偿,不符合道德要求和社会价值体系。

二、案情总结

违反婚姻自由,法院支持男方不赔。

三、案情叙述

1、男方提出分手女方提出5万损失费

李女士称,去年10月,她看到张先生在报纸上刊登的征婚广告后与其联系,双方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本着建立家庭的目的,李女士表示如果男方不愿意组成家庭就不进行恋爱。于是,张先生便欺骗她说自己也是以结婚为目的,愿意签订协议保证其真心。今年2月,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果张先生在恋爱或结婚后提出分手或离婚,将赔偿李女士感情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今年4月,男方多次提出分手。李女士认为自己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先生辩称,愿意寻觅“有爱心善良待人好的女性”作为配偶,但李女士自身并不能达到该标准,不仅粗暴对待、辱骂保姆,与他的家人也产生了矛盾。张先生表示,双方协商分手期间,李女士曾发送近百条短信给他,用语言和短信暴力相威胁,甚至还到其单位散发攻击性的书面材料,威胁到电视台反映“情况”,给自己的声誉带来极大影响。另外,张先生还称,根据法律规定,订婚或者任何婚前协议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因此李女士所提供的《协议》中关于订婚和设定离婚作为违约责任条件是无效的。鉴于此,张先生提起反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

2、违反婚姻自由法院支持男方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原、被告于今年2月签订《协议》,欲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李女士以此为依据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李女士向张先生发送的短信以及向张先生工作单位递交的材料导致张先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给张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李女士应承担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应停止侵害,并向张先生赔礼道歉,为张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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