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调查一方出轨证据吗
对于现在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新鲜到底事务出现,很多的人也受不住诱惑迷失了再降价,也有很多的人在婚姻上面迷失了自己,走向了离婚,那么对于离婚又是如何处理,以及出轨又该怎么判决,接下来就来详细介绍。希望可以一起了解。
一、有必要调查一方出轨证据吗
离婚时往往一方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调查另一方“出轨”的证据,往往忽略了其它准备工作,这样得不偿失。夫妻一方“出轨”的证据无非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证明感情破裂;二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单以“出轨”用以证明感情破裂,还远远不够。因为法庭在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主要考虑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重点在于调查了解婚后感情的发展方向,感情的主流状况;离婚的原因是可改变的物质或其它外在因素还是性格等无法改变的内因。因此,单以“出轨”证明感情破裂与调取“出轨”证据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是不成正比的。
(二)以“出轨”证明受伤害,要求赔偿。这部分存在证据瑕疵和客观上的困难。表现在:
1、“出轨”并不当然符合《婚姻法》规定提起离婚赔偿的标准;
2、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审理中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才是必备的审理事项。
3、其它原因。
综上所述,除非有特殊的需要,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调查一方“出轨”的证据。
二、怎么证明配偶有婚外情
怀疑配偶有婚外情,想离婚,应如何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呢?下文将做具体的介绍。
《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因此,证明对方有重婚或同居行为,成为时下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过错方或为了索要赔偿,或为了能尽快离婚,无不在这一问题上花费大量心思,但往往其提交的证据,法院很难采信。有过错方得不到任何追究,无过错方人财两失,这往往使无过错方感到很不平衡,也助长了某些人的嚣张气焰,致使婚外情一度泛滥。那么如何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呢?什么样的证据易被法院采信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并易被法院采信:
(一)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等,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警方的调查笔录,过错方有嫖娼行为,并被警方查处过,警方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其有婚外情。
(三)单位对职工生活作风的处理决定,单位查实职工有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做出处理决定,这也是过错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四)双方来往的相关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但对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最好先做一下公证。
(五)捉奸在床,笔者一般不支持提供这类证据。因为,收集这类证据的难度很大,不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且有可能因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收集这类证据,即使收集也一定要慎之又慎。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46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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