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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着反诉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33次

很多的人由于种种的原因会进行离婚,但是很多的人在离婚的事件中由于一些财产分配的纠纷的相关事件会进行相应的案件的纠纷,那么对于离婚诉讼又是该如何进行处理,接下来就由柳州律师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

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着反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从另一外角度出发,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就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请求以外的请求。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债务,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

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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