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法条内容: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缔结的自由,换言之,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结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男女双方能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法定的条件下,婚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保障离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免除双方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缺一不可。
女姻因自主权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较男子更容易受到侵害。据统计,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尽管较以前有了长足的提高,但与男子比仍有不小差距。就目前而言,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本条不仅从正面规定了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而且又从反面规定了国家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在实践中,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者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姻法第3条予以明确禁止。第二,抱养“童养媳”。抱养“童养媳”是旧中国父母包办、买卖子女婚姻的一种形式,男方家庭以较低的代价领取一个未成年女子作“童养媳”,待其成年后,不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所以抱养“童养媳”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