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婚姻

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执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33次

对于一方符合应当获得另一方帮助的条件的,离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查明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适当帮助。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受帮助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执行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unyin/239123.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