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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汽车使用合同必须是双方协商拟定的才会有效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08 阅读: 591次

一、无偿汽车使用合同必须是双方协商拟定的才会有效吗?

无偿汽车使用合同并不必须是双方协商拟定的才会有效,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二、车辆无偿使用协议范本

甲方:公司

乙方:

由于乙方为甲方的股东(或管理员),为方便甲方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现乙方将自有车辆(车号:***,以下简称“该车辆”)无偿借给甲方使用,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协议:

(一)合同时限:

乙方无偿将该车辆借给甲方使用三年,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无偿使用该车辆,不支付任何租赁费用;

2、甲方应保证车辆的安全。如发生车辆被偷窃,甲方应负责按车辆现价对乙方进行赔偿;如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或人员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3、甲方应负责报销所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保险费、过路费、汽油费、年检费等与该车辆一切相关的费用。

(三)乙方权利:

1、租赁时限过后,乙方有权立即收回该车辆,甲方应无条件归还;

2、租赁期内乙方只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不拥有该车辆的使用权。车辆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调配,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3、租赁期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与该车辆有关的一切相关费用。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期满,如乙方继续为甲方服务的,甲方可继续租用该车辆,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3、本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主体,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将车辆无偿或者是有偿的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为了避免纠纷情形的发生,一般在价格车辆租赁出去之前,双方都会先拟定车辆的无偿租赁合同,该合同可以不是由双方协商拟定,但是必须是由租赁双方亲自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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