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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要约是什么意思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331次

一方为了另一方能按自己的意思签订合同,一般会为对方开出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就是要约。要约的接受人可以出现反要约以便获得更大的利益,那么反要约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就跟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一、反要约是什么意思

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二、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吗

关于要约,需要明白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

另外,关于承诺,需要明白的是承诺的条件。一个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表示接受的意思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上变更,即构成反要约,它的效果是使原要约失效,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而已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三、要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上述就是小编对“反要约”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反要约是要约的接受人不满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作出修改,向要约提出人作出新的要求的一种行为。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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