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属于要约吗
如果当事人想要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话,是可以发出要约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订立合同的,是需要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由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就会成立。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拍卖属于要约吗?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拍卖属于要约吗
拍卖属于要约。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拍卖作为特种买卖的一种自然也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只是在要约和承诺之前尚有一个邀请要约的阶段。
1、邀请要约。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最高应价可以通过加价或者减价的方式实现。我国在拍卖中主要是采用拍卖师加价拍卖的形式,而较少采用拍卖师渐次减价拍卖的形式。拍卖中拍卖的表示在加价拍卖和减价拍卖中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减价拍卖时拍卖师渐次减价,拍卖师拍卖的表示是拍卖的要约行为,竞买人应价购买的行为是拍卖的承诺行为。渐次减价一经应价拍卖即告成立。而在加价拍卖时拍卖师展示拍卖的标的物,并说明底价的拍卖的表示是拍卖公告的组成部分,是拍卖公告的延续,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邀请要约的行为。拍卖人不受邀请要约行为的约朿。我国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以上的规定,拍卖人在竞买人出价未能満足保留价或有其他理由时可以撤回其拍卖的表示,以防止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以低价买取,再相互之间给于补偿而损害出卖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加价拍卖时竞买人的出价是要约,拍卖师的落槌是承诺。是否落槌由拍卖师决定,换句话说拍卖的表示属于邀请要约的行为,竞买人出价要约后是否作出落槌承诺由拍卖师决定。
2、要约。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朿。拍卖师展示拍卖的标的物说明底价的拍卖表示之后,竞买人竞相出价,竞买人竞相出价的行为内容具体明确,是希望拍卖人与其签定拍卖合同,属于要约行为,该行为也称为出价的表示。因此竞买人应受其出价额的约朿,但是竞买人受其出价额约朿的时间我国拍卖法未作规定。作为一种特种买卖的拍卖,从竞争缔约的目的看,在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的要约之前应受其出价额的约朿。对此我国台湾民法第三九五条规定,应买人所为应买之表示,自有出价较高之应买或拍卖物经撤回后,失其拘朿力。德国民法第一五六第后项,瑞士债法二三一条二项,日本竞买法第一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在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的要约时,在先的要约即失其拘朿力是拍卖法的特别规定。我国拍卖法未作此规定,学者对此有二种观点,一是认为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是前一竞买人要约的解除条件;二是认为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是前一竞买人要约的停止条件。笔者认为,既然把拍卖规定为一种特种买卖,应当解释为在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的要约时,在先的要约即失其拘朿力是拍卖法的特别规定为宜。因为作为竞买人在要约时不可能在要约中自已设定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竞买人只所以认可其要约失其拘朿力,是因为服从于拍卖的特殊效力,而非自已设定的条件。
3、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竞买人的要约是否同意取决于拍卖人的意思表示。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可见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为承诺。拍卖因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但是拍卖师的承诺并非拍卖师的义务,而是拍卖师的权利,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对于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拍卖师认为不足时可以拒绝落槌承诺,撤回拍卖的标的物并隨时终止拍卖,而另外择日再行拍卖。但是拍卖师在行使权利时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否则构成对委托人的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拍卖师不当行使权利可以分为,应该承诺而未承诺,或者不应该承诺而作出承诺。不管是应该承诺而未承诺,还是不应该承诺而作出承诺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当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高于保留价的,符合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拍卖师应当落槌而拒绝承诺落槌,从而使拍卖未能完成。当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拍卖师应当拒绝承诺落槌而作出承诺落槌行为,从而使本应终止的拍卖未能终止。这二种情况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对此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