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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如何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440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事后又反悔的,是可以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其要约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如果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如何处理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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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的,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仍然是有效的。

二、受要约人如何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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