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特别法人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中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特别法人相关法条的解读:
民法总则从第九十六条到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特别法人的分类,机关法人的成立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在特别法人中的定位。
(三)注意事项:
随着二零一八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删除了原来宪法中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相关规定。
这类特别法人在进行管理时,也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如出现渎职、舞弊等违法情况的,上级的主管机关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办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也可以举报这类特别法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