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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人格否定与个人之有限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77次

    【摘要】研究公司理论深入浅出之余,不能不让人追问这样一个具有终极意义的话题:“公司究竟是什么?”“公司就是公共司掌的企业”。这就是我的回答。这里的“公共”是指具有成员身份的股东。公司不过就是众多股东的综合体,与公司交易就是与众多股东交易,而所谓的公司人格是不存在的。公司不过是捆绑一束鲜花的——绸带,绸带的具体表现就是章程。在公司对外交易的同时,切莫忽视公司自身也是股东之间交易的产物。 在信用制度,担保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法人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之后,自然人有限责任制度便浮出水面。这绝不是什么洪水猛兽,而是在各相关配套制度设施完备的情况下,无损于交易安全且极大推进经济发展的合理的制度创新。当然,有限责任的适用本身也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关键词】法人;人格否定;有限责任 把个体的人和群体的人以及此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对象进行研究,恐怕是人类社会永远也无法圆满的终极课题!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法学背景下的个体与群体的有关问题。个体能否作为法律主体虽也经历了坎坷发展的历程,⑶但时至今日,个体无条件、无差别的作为法律主体已经成为不争的理论认同和客观事实。至于群体能否作为法律主体,由于法人理论的出现并逐渐占据主流统治地位,人们的认识似乎在多年以前的理论纷争之后就归于一统,以往争鸣的景象也归于沉寂。但是,死灰尚能复燃,曲终尚未人散,且看本文能否将老调弹出新曲。这个世界上为什么会有群体?是为了群体利益而产生群体,还是为了个体利益而产生群体?更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群体究竟、到底、终归有没有只属于它自己而不属于它的成员的利益呢?这些都是我们所面临的,而且应该深思并试图恰当回答的基本问题。本文鲜明的观点正如题目所述:群体,特别是法人,不应该也不可以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本文限于篇幅,只讨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而非相互对立,且成员具有主观选择权的这一类群体。企业以及企业中的典型代表――公司就是本文剖析的样板。一、法人制度面临的若干不可逾越的理论与现实屏障关于法人制度证成的理论学说可谓是连篇累牍,⑷不用我多说,本文只是想对法人人格的成立提出几点质疑。(一)法人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所谓独立是指法人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相分离,单独享有而非同一关系。法人是否哪怕是在纯粹理论意义上可能具有与其成员相区别,进而异化的利益呢?法人的成立是基于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宽容,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与奋斗目标。正所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不论是发起人、初创人,还是后继加入者;不论是于己谋利,还是为“公”奉献。他们要么首倡宗旨,要么接受信条,要么认可规约,不分先后均有大致相同的利益趋动,他们都认为连结成员关系的纽带――章程,包括原则和条款,至少在最低限度内符合自己的心愿,能够在可能性上满足、实现自己的期待利益。每个成员恰恰正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爱、维护和弘扬,才慎重地选择与志同道合者同舟共济――组织起来。他们的这种行为本身,正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具体表现。没有谁参加组织是为了塑造一个异己的利益,哪怕他是组织的领袖,哪怕他口口声声、信誓旦旦宣称:为成员服务,为成员谋取利益。因为,一方面,按照约定的份额他是所谓法人利益的瓜分者和实际所有者;另一方面,所谓的“奉献与无私”其本身就是某些成员较高层次内心精神需求的一种实现与满足,只是并非外化为物质利益而已。尽管在法人形成以及持续的连贯行为过程中,很可能会在成员之间,以及与外部其他主体之间出现利益磨擦甚至斗争,但这都不过是实现成员个体利益途径中的常态罢了⑸。如果硬要说有所谓的法人利益,那不过是各成员个体利益的集合的另一种不科学的,并且引人误解的说法。原因很简单,所谓法人利益这块大蛋糕,当每个成员都主张自身的利益并拿走属于自己的那一块之后,法人利益便会在周延分割之后荡然无存。二者绝对不会同时存在,并行不悖。法人自身并没有独立于成员之外的承载自身利益的权利依归。法人存在的合理性,从出发点到归宿,都是为了实现成员的个体利益,法人只是达到目的的工具或手段。法人不仅是由成员组成,更是由成员所主宰,而恰恰不是相反。只是由于没有法人,某些成员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很好的实现,所以人们才结成法人。法人存在的理由就是不折不扣,不容质疑地实现名至实归的成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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