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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82次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1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第四章工会的义务第五章工会工作的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明确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关联法规: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第六条工会必须遵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关联法规: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时应当将组建工会工作载入本企业章程,筹建工作开始后职工即可筹建工会,开业、投产时应当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第八条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满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九条工会应当设专(兼)职的工作人员。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职工在二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职工不满二百人的,应当有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其工会职务自行消失。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企业行政方面确需调动其工作时,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补选。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从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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