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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504次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3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9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人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私人投资企业是指私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投资者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企业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八条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企业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第十条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召开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会议,必须有企业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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