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其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代表。第三条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社团法人,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服务,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与外商合作共事,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时即应为组建工会准备必要的条件,企业正式开业后即应组建工会组织。本条例颁布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条例颁布后组建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外。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选主席1人,主持工会工作。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权。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依照章程履行职责。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级工会主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的人选,由上级工会与企业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需要罢免、撤换的,由上级工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随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确需确雇(辞退)的,须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同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也须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