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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改制的法律空白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10次

1997年我国原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而中国企业改革发展至今,这种以集体为前提的组织形式不再符合现代企业模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集体股产权不清,职工股以身份为前提的股东权力不伦不类。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提倡股份制企业进行再次改制,另外,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改制也是拟上市企业改制的必经之路。

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改制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改制为按《公司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能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变更,而公司新设的最主要问题则是产权资产如何明晰界定。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发展较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准备上市而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其股权结构为集体股30%,职工个人股70%。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发现公司现有职工200余人,而原来公司设立时的持股职工为600余人,只有少数人在离开企业时完成了退股手续。那么,公司在改制基准日的权益是应属于所有持有职工股的个人所有,还是现有的在职职工所有,集体股权权益如何界定归属,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找不到答案(只有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合法性还不确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质

《指导意见》中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质,我们来解决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改制中遇到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的确权问题。

职工个人股的清理和确权

其一,职工个人股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股份合作制这种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结合,劳动和资本究竟哪个为前提?答案关系到上述案例中的离开企业的职工是否还应持有公司的股权,是否还将企业的权益包括集体权益在改制时划分给这些职工。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质为集体企业,其前提为集体的劳动合作关系,而《指导意见》中也规定“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可见,劳动合作为股份合作制的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应持有企业的股权,因此,离开企业的职工不应再持有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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