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泰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北京市泰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性质为合作协议,其内容包括先期的购销内容及后期的技术转让内容。现本案双方争议指向的是购销内容,尚未涉及技术转让内容,因此,本案不属应由我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产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数额不属本院应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故本案应移送你院管辖。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此案有关诉讼材料(清单附后)移送你院,请查收。
另请尽快告知你院诉讼费帐号,以便我院将本案案件受理费移转你院。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移转材料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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