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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能耗费是否应由业主承担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7 阅读: 75次

一、小区公共能耗费是否应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负责支付小区内的公共能耗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业主及使用人员共同分享使用设备设施以及接受公共性质服务时所产生的水电气及煤炭等各类能源耗损,我们将这类能耗损耗称之为"公共能耗",并以此类消耗为依据计算出相应的公共能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小区公共停车位物业是否有权收费

本小区的地面停放车辆场地是由房屋开发方遵循相关行政规定所精心打造的物业配套设施之一,这一部分区域并没有实际存在的建筑物,它的根本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限,所以无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手续。

当房屋开发方将商品房出售给各个业主之后,包括建设场地在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都应当归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

因此,地面停车场所享有的权益当做配套设施来理解,就理应视作全体业主共有的物品,它的性质和其他公共的配套设施并无二致。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公共能耗费是否应由业主承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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