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范围如何界定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范围如何界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首先,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其次,若单方面对房屋公共设施或者户型结构进行变动也可能引发争议;
再者,若楼盘广告内容出现夸张或者不实描述,也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最后,当交付的房屋质量未能达到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或是从法律角度应达到的标准时,同样会引发此类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通常是由于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拖延甚至无法履行所引发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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