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花园内摔伤,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
一、业主在小区花园内摔伤,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
首先,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人身遭受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没有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没有过错,那么受害人和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失大小、原因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没有没有过错,那么,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业主在小区内被狗咬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区内被狗咬伤,应当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流浪狗,物业未尽到小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类型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没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受害人只要找到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并非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依法不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在此类案件中均可以免责。
在无法找到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可以物业公司存在安全防范过错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对小区游浪的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
(2)提供小区视频等证据资料帮助寻找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3)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制止损害的发生;
(4)必要的情况下协助报警;
(5)对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物业公司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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