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对次承租人的影响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是不是能这样处理:
1.次承租人是不是能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一同与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是不是能要求主承租人返还相应的费用。
3.如果是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是不是能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是不是能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是不是能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是不是能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是不是能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是不是能向承租人追偿。
三、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外该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外有下列情形的,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是不是能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是不是能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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