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对次承租人的影响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可不可以这样处理:
1.次承租人可不可以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一同与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可不可以要求主承租人返还相应的费用。
3.如果是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可不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不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不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不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不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三、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外该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外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