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知情权和请求权是什么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当然享有共有部分收益的知情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时主动公开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时,作为业主的你,可以要求其进行公开,捍卫自己的知情权。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据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性活动,属于法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张权利时,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主张。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
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
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
快递柜入场费等等,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公有收益,要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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