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租户有补偿吗?
一、拆除违建租户有补偿吗?
拆除违建租户是没有补偿的。出租人将违法建筑进行出租时,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承租人能不能要求赔偿,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民法典》合同法编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阐明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先搁置此强制性规定类别的争议。
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分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二、拆迁关于租金损失的补偿是怎样?
其实,在此类案件中的房屋承租人,不管其租赁房屋时是否知晓房屋为违法建筑,但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为保护、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对承租人因房屋拆迁遭受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我国《民法典》第157条亦明确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租人虽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周边房屋的租金标准。如果自建房约定的租金标准与一般房屋无异,可以参考租金标准酌情降低;如果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考虑自建房因素,较低于一般房屋约定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具体案件可以具体确定。
对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违法、违章的自建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承租人首先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当然如果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在产生纠纷后及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与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基本相当,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的,对双方互相主张的返还租金、支付占用费的诉求,可以一并驳回,不再处理。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拆除违章违法的建筑物,首先是需要给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一定的时间上,让他们自行的拆除,超过这个时间之后如果还不拆除的,那么就可以强制性的对此拆除了。而且强制性拆除之后,并不存在这个拆迁的补偿和拆迁的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