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一、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交易原则:
关于公房买卖的条件,还包括交易规则。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