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是什么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毁损,承租人要赔偿吗
在实践中,租赁物损毁,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承租人导致租赁物损毁的,要赔偿。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自驾游租赁了一辆小汽车,那就有义务保管好汽车,要是因驾驶不当导致汽车损坏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损毁的,不需要赔偿。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上述例子,承租人租赁的小汽车,由于内部电线老化起火烧毁的,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可以要求承租人退还部分或全部的租金。
2、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损毁的,出租人要担责。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此,当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损毁的,显然是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因为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损毁致使承租人遭受其它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租人予以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毁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