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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0-27 阅读: 574次

一、开发商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吗?

看实际的情况;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解释》规定中的亮点。根据《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相关规定,购房人退房并要求双倍赔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该《解释》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解释》第一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双倍赔偿,首先要对欺诈行为认定。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出卖人有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二是出卖人主观恶意;三是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四是损害后果。出卖人欺诈和恶意违约必须属于《解释》第八、九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除此之外违约行为,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质量瑕疵、逾期办证等,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必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二、开发商违反认购书有何责任

购房认购书为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在未来某个时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房产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没有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是属于一种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购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法律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能预售,但由于签订预约合同是先于预售的一个阶段,仍应按照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定,至于取得预售许可只是房产商履行预约合同的条件之一,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赔偿不是适用于每一种情形的,在处理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在违约金之外的一笔补偿,所以,在开发商违约了之后就一定要积极的收集相关的证据,争取自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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