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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9-09 阅读: 573次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承租人不交租金、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改建或者是出租租赁物,以及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出租人就可以主张自己的合同解除权,提前收回租赁物。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条件:

1、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般是租赁合同到期时,双方都可以主张中止租赁关系,但是如果是双方都默认租赁关系继续,确又没有继续订立租赁合同的,就视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额是如果出租方主张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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