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情况有哪些?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情况有哪些?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二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三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四是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我国法律上对于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的情况认定不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罚,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