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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出租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484次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才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那么在这个时候承租人发现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出租方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出租方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989年7月25日,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承租方)与某钻井队(以下简称出租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承租方租用出租方旧钻井机台。出租方在合同中声明,该钻井机系旧机器,连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个小时。合同约定从8月1日开始,承租方向出租方每月交付租金400元。租赁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即于同年7月28日把钻井机拉回投入使用。一个月后,承租方以机器老化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同意,遂于1989年9月20日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租方诉称,从1989年7月28日机器安装运行起到1989年9月1日机器不能使用为止,其间大小事故共出现15次,造成中断工作17天,直接损失500元。每次发生事故,出租方员派人修理,但仍达不到正常工作指标。严重影响了我单位任务的完成。所以,我们要求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由于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不能使用,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出租方答辩称,我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就明确声明租赁物是旧设备,不能象新设备那样去使用,并特地指出连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个小时。承租方在操作中完全不顾合同约定,经常超时运转,致使设备经常发生故障。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于1989年9月1日将设备烧毁,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我们要求承租方给予赔偿。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财产租赁合同中规定了租赁物是旧设备,连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小时。承租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钻机,每运行4小时,即停机检查,即使这样,还发生过15起停机事故,中断17个工作日。9月1日上午8时开机两小时后,钻机的电机部分烧毁,不能继续使用,责任在出租方。经调解无效,遂作出裁决如下:

1.原合同终止履行。

2.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承租方未超过规定时间使用的情况下,在一个月内停机15次,中断17个工作日,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500元,由出租方赔偿。自本裁决书生效后10天内一次付清。

3.钻机由承租方协同出租方拆除后归还出租方。

4.仲裁费125元由出租方承担。

本案是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定,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财产租赁特别是机械财产的租赁,出租方必须保证财产的正常运转,安全使用。但是本案出租方却把不能正常运转的钻机出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由于钻机质量低劣,在一个月内的运行中发生故障15起,中断17个工作日,直接损失达500元。这显然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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