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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300次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了,以租赁物的使用权为标的的合同。那么关于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是:租赁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而非所有权;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时间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以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亦应经出租人同意,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四、租赁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条件外,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情形有: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

1、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及租赁权的性质。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由此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收益,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外,归承租人所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在线联系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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