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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56次

房屋出租人也就是房东,在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之后是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让双方的租赁关系不再继续下去。要是房东突然终止合同,对于租客来说肯定不是一件好事,那么,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听听若悠网小编的说法。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终止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终止合同的情形?要是租客遇到了房屋出租人贸然终止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遇到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况该怎么样去解决时,应该找若悠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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