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
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
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
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
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
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
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受理机关:
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