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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59次

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标的可能是土地,而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在该土地上面进行添附行为,例如建房等。那么在租赁合同届满后,该添附物的所有权该归谁所有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租地合同届满,添附物该归谁所有

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首先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的再参照相应的法条。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在承租物的基础上添附新物的,必须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由于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一方所有。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由于恢复原状对于双方来说均不是合理最优的解决方式,因而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添附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泰特公司所有。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得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应当给与对方适当的补偿。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再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等的产权归属,但要受到公序良俗以及公平原则的限制。因此再租地合同添附中,得到添附物的一方应该基于公平原则适当补偿。若悠网还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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