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人未能购房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案情:
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在买房时并不具有购房资格,而且最终也没有实际购买房屋。由于高女士一直没有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被诉到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该起因违反房屋限购政策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高女士只需支付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合理费用,而不必支付中介费。
中介公司诉称,高女士委托其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2011年8月,经公司促成,高女士与公司及案外人邱某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等协议,高女士应于签订之日支付居间服务费,但其声称没钱,故出具欠条一张。现其未能按时给付所欠费用,因此,公司要求高女士支付中介费1.8万元。
高女士辩称,在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她不具备购房资格,当时正在申请办理北京市住房资格,但对方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个资格肯定能申请下来,即使申请不下来也能帮她办理,于是带她看房。她虽然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购房承诺书》等协议上签字,但签字之前未看合同内容。后因邱某不想卖房了,经她与卖房人邱某协商,双方解除之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买卖定金协议。她并未实际购买涉诉房屋,故不同意支付公司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高女士只需支付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示,一方面,经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高女士与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高女士、邱某及中介公司已在《居间服务合同》中确认由高女士支付居间代理费。故高女士虽称其并无购房资格,在未看过相关合同及购房承诺书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可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有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对于其辩解,不予采信。
另一方面,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专业机构,明知高女士没有购房资格还与其签订合同,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因为高女士未实际购买房屋,因而不必支付中介费。故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