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房产

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01次

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

最高+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中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可见,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并不介入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的审理和裁判,这类纠纷是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的。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虽未废止但因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实际失去了意义。史进时迁,人民法院亦应与时俱进正确认识房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把握公房出卖的性质,将公房出售中的纠纷纳入司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对此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及时解决矛盾,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故此类纠纷也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fangchan/294088.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