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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拥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52次

买房是人生大事,签合同更是这一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好的合同可以解决很多麻烦,一个好的合同也可以减少很多人力物力,但有时对合同的订立还有疑问。关于哪些情况下拥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拥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现将购房人可以单方面通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简述如下: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即开发商明确表示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3、先卖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4、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二、购房者解除权的行使?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时间期限?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讲,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可见当事人之间是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的。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之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在购房附加协议中又约定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需继续履行,即排除了购房者的解除权,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或者是在房屋买卖合同附加协议之中对于是否有解除权规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双方依旧依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购房者依旧是享有解除权的。

五、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与附加协议之中都未规定解除条件,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的基础上,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算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也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如果达到法定的解除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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