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商拖延且恶意抬高房价,该怎样维护权益
在我们的生活周边是有很多的小区,这些小区一开始都是由开发商所建造的,然后由人们在开发商那里买房,但是有些开发商会在别人买房的时候会恶意的抬高房价,那么开放商拖延且恶意抬高房价,该怎样维护权益?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开发商的简介
开发商这个名词屡屡撞击公众视野——因其既承载着城市建设的光环与荣耀,又备受大众对其财富价值观的质疑性解读。而一个有责任、有诚信、有思想的开发商必须面对时代、面对社会、面对公众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动回应。针对楼盘涉及到的开发商的比较多。我们也常写成kfs。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办公用房;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
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划分为五个等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企业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仅要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还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为慎重起见,建议购房者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
关键就是要找到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证据。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协议期限截止前你向开发商多次要求签房屋定购书或购房合同的话,你就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按原价履行。
同时还有一个途径,直接认定你所签定的认购意向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就对方就无权提价和变更面积,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华律小编提醒您,实际上意向书就是定购书,只是你期限截止而未续签延期,因此想办法证明延期是对方责任,而非你的过错。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