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拖延退房是否有错
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多不胜数,很多业主觉得“拖着吧,时间久了补偿多”。事实不是这样的,拖久了你可能就没有合同的解除权了。下面和若悠网小编来看看无锡市的王先生是怎么从这条路上一路走到“黑”的,附加开发商逾期交房处理的相关知识。
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
2012年11月份,王先生花94万余元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交房。但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60日,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王先生没急着解除合同,他认为开发商晚交房一天,他就能多拿到一天的违约金。直到2013年7月3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收房,但王先生没去收房,后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未果。2014年8月,王先生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94万余元和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28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解除权最长期限为一年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延迟交房,王先生可按合同约定在逾期超过60日(即2013年6月30日)起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案例中,王先生的解除权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行使,但到2014年8月才诉至法院,已超过规定的1年时间,解除权已消灭。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注意:购房者需当心维权期限
王先生的案例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王先生本来想晚一点退房并索赔违约补偿,但奈何维权是由期限的。超过维权期限,当事人的权利边被消灭。
逾期退房的相关规定
1、无理由延期超三个月可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延期也要有期限;
3、综合验收和单体验收要搞清。
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判决,购房者很容易吃哑巴亏。而一般的购房合同中都有十几页,有的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增加附件,有的开发商会在合同中预留一部分的空白,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这点,避免开发商延期交房而购房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出现。
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企业签约时,应该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尤其是交付条件、交房时间、交房面积、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有问题也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并保存书面文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购房纠纷。若是想要到法院打官司,一定要弄清楚诉讼的时效行,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维权,才能真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