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单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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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可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联系电话及地址等详情见下文。
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部门联系表序号单位名称经办业务处(科)室名称1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2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5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6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7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8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9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移接续部10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11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12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13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14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15北京市怀柔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16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科17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部18北京市密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接续部19北京市延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缴部办理流程
转出:
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职工凭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以后环节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其手续应全部办结成功。
2.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转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根据不同业务需要,生成《联系函》,以后环节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注意事项
对于符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部门或劳动争议中财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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