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当被告否认与原告有血缘关系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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